一、留置权适用善意取得吗?
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但是债务人对其交付的动产不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债权人可能是基于对债务人的信赖而将第三人的财产视为债务人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债权人是善意取得,从而在该财产上取得了留置权。
二、什么是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买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叫作留置权人。
三、抵押权与留置权哪个优先
1.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
2.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3.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必须有个前提,即抵押权有效设立且依法登记;
4.按照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未经登记的抵押不能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所以,根据以上分析,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由于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而抵押权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结果,法定权利优先于约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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