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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以婚姻为手段诈骗他人财物的案件,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和被害人景某经媒人介绍后开始交往,2021年4月二人在景某家中举行婚礼但未领取结婚证,婚后一星期景某外出北京务工,杨某某在桐柏县城关镇居住。2021年5月,杨某某开始和王某交往,2021年6月和王某领取结婚证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杨某某在未和景某分手、未和王某办理离婚的情况下,2021年12月和被害人毕某交往,2022年2月在毕某家中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被告人杨某某没有和被害人景某、毕某长期生活的打算,为了满足私欲,与景某、毕某交往,举办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杨某某不断编造经营奶茶店、民宿和民宿违法经营被公安机关处罚等谎言骗取二人钱财供本人挥霍。经查,杨某某骗取景某钱财62万余元,骗取毕某钱财28万余元,合计骗取钱财 90万余元。
法院审理
桐柏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假借与被害人交往、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方式,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虚构理由让被害人自愿向其交付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其将所骗款项退赔给二被害人。
法官说法
以婚骗财通常是妇女以同意结婚为名,行诈骗对方财物之实,以婚骗财是一种诈骗行为,如果数额较大,应按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杨某某在与景某、毕某交往时即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且其欺骗行为是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财产处分的原因,杨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这种以婚骗财的情况现在已经屡见不鲜了,提醒大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因为“感情”作出错误的判断,盲目向对方转款。(供稿:张华艳)